土地買賣未辦竣登記前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

 

 

時間:2014-10-12【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單筆移轉現值在100萬元以上者,會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
 
稅捐機關說明,土地贈與、繼承及共有物分割未涉有地價補償之情形,在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再行出售或贈與者,因「贈與」、「繼承」之法律性質與「買賣」不同,依租稅法律主義,是不在上開法條處罰範圍內。
 
至於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倘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原持分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屬無補償者,亦無需處罰;惟屬有補償者,土地價值增加之一方,因土地分割後所取得之土地價值增加而支付地價補償予地價減少之他方,其性質與買賣相同,土地價值增加之一方在共有土地分割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再行出售土地時,會有上開處罰規定。
 
稅捐機關提醒民眾,土地買賣未辦竣登記前先行出售時,宜需考量處罰之相關規定,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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