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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用地變更遲不開發,內政部修正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定

遏止用地變更遲不開發,內政部修正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為有效促進土地利用,遏止非都市土地藉由開發許可養地牟利的不當情形,內政部於2016年10月6日部務會報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已獲准開發許可的開發案,應於10年內取得使用執照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運文件,否則原開發許可將失其效力。此外,這次也一併放寬水利用地容許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的容許使用面積,以配合打造產業綠色通道及推動再生能源。
 
內政部表示,這次主要有4項修正重點。第一,調整水土保持或整地排水工程辦理時機,減少二次施作不便情形:讓開發者於取得許可後得將水土保持或整地排水工程與雜項執照或建造執照併行申請,相關工程能整體規劃一次進場施作;同時為避免開發者於土地完成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後遲不進場開發反待價而沽,不利土地利用及管理情形,本次修正明定開發者應於10年內取得使用執照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運文件,否則原開發許可將失其效力,藉此督促其依限按計畫開發利用。
 
第二,針對開發許可或同意的計畫被廢止或失效情形,明定後續處理方式:依法取得開發許可並完成變更編定異動登記的土地,本應依計畫實施管制,為解決該類土地嗣後因原開發許可或同意的計畫被廢止或失效,致使用管制失所附麗無所依循的情形,特別針對其是否已依開發計畫開始使用等不同情形,明定恢復原分區用地等後續處理方式,務實解決問題,並維持土地使用管制的秩序。
 
第三,放寬水利用地容許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容許使用面積,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率:配合非核家園推動再生能源政策,將放寬水利用地容許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容許使用面積不受660平方公尺的限制。但仍須依水利相關使用許可規定辦理,以確保其蓄水、供水及防洪等功能不受影響。修正後即可利用水庫、滯洪設施等大型水利設施用地發展太陽光電發電事業,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率。
 
第四,限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保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考量太陽光電發電設施點狀設置於農牧用地上並無區位限制,易造成零星蛙躍使用致優良農地資源流失,故限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以保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的完整性。
 
內政部指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修正後將有助於非都市土地的開發與管理,並在兼顧優良農業生產環境下,積極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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