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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亦可作為容積移轉工具,造成諸多利益不公問題。
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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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容積移轉仍以捐地方式辦理,實務上亦造成利益不均,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權益無以確保。
時間:2013-03-06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目前經劃定為公共設施用地且未經徵收面積約為2萬5千公頃,徵收經費高達7兆,所需費用龐大,為使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於等待政府徵收前有另一種選擇機會,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於2001年修法訂定第6條第1項第3款土地(即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作為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於2009年10月22日於第9條之1,增訂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得選擇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容積移轉;該代金並由政府專款專用於取得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惟現行容積移轉仍以捐地方式辦理,實務上亦造成利益不均,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權益無以確保,且近期監察院並針對都市容積管理失控,向內政部提出糾正。
因此,為妥善解決容積移轉利益不均問題,及有效管理都市發展總量,內政部營建署擬研議採擴大辦理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之可行性,為廣納意見,2013年1月21日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開發商、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等公會就折繳代金可行性部分表示意見,目前尚待研議階段,並無外界描述已有細節內容及施行日期,後續將與各界意見充分討論,並獲致共識後,再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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